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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法官郭正芝:提供劳务者如何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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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02 10:54:12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务需求的多样化,在社会中还存在着许多个人与个人之间提供与接受劳务的情形,而此类从业人员往往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郭正芝法官,让她来为我们大家谈一谈。

郭法官,您能给大家讲一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主体有哪些?这类案件的特点是什么?

郭法官: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的主体是个人之间,主要形式有:家庭帮工、农民帮工、承包人用工等。此类案件普遍存在:

一、缺乏安全意识。接受劳务一方往往不对提供劳务一方进行基本的安全知识培训,双方忽视安全问题,导致事故频发。

二、法律意识差。提供劳务一方,多数法律知识欠缺,证据意识差,导致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三、赔偿主体难确定。这类案件一般都是经人介绍干活,去留随意性较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四、获得赔偿难。此类纠纷发生事故时接受劳务一方经常无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导致提供劳务者难以获得赔偿。

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庭审理时,提供劳务者需要承担哪些方面的举证责任?

郭法官:2018年我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我印象比较深刻,王某应李某介绍在某地从事高空安装通风设备工作,王某工作不久后不慎摔伤,致脚部受伤,进行了手术治疗,后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王某受雇时与雇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且工作时间又短,与工友也不熟悉,王某起诉李某,但原告王某无法证明其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也不认可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虽然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并因此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为谁提供劳务时受伤,导致其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最后原告自行撤诉。这类案件提醒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就是提供劳务者首先要证明其是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第二、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伤。

第三、提供劳务者要证明受伤后的损失有哪些?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各项损失,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结合您的审判实践,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一般由谁承担责任?

郭法官: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要结合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各自存在的过错来划分责任。

您能为提供劳务的人提一些建议吗?

郭法官: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前,应首先明确雇主的姓名、身份、住址等,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应尽量与雇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具体的工作期限、地点、内容等;应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在正式工作之前应充分了解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和风险点,按规范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工作应当及时提出安全建议,对于接受劳务者提出的违反安全管理规范的操作要求应当拒绝。

提供劳务者在为他人提供劳务时应注意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才能真正地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特别提醒大家,提供劳务需谨慎,安全意识不可无,在此祝大家快乐生活,安全工作。

(郝立水 张 群 胡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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