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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野:烈日下的巡回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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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25 20:41:53


图为烈日高温下的巡回审判现场

7月25日上午,一夜暴雨过后的三伏天阳光毒烈、蝉声聒耳,在这样高温炎热的天气下,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团队带着国徽,来到新野县新兴驾校,公开审理一起由普通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伤害的案件,为当地群众带来了一场具有普法警示教育意义的巡回审判。

图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百余人旁听庭审

2018年10月14日19时40分许,在新野县五星镇后楼村周铁营路口南50米道路处,被告人毕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步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昏迷,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毕某将被害人张某拖拽至路东边无人区域后离开现场,造成被害人张某未得到及时救助,直到次日早上7时40分左右,被害人张某才被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张某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左锁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残为颅脑损伤所致九级伤残。新野县交警大队对此事故认定,被告人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无责任。

图为现场给驾校学员普法讲法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弃于沟内,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由于被告人毕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小部分赔偿,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最终法庭判处被告人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这个交通法清楚地告诉我们,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先要救人然后再报警。救人是排在第一位的重要事情,而不是根据谁对谁错、谁的责任来判断要不要救人,更不能因为害怕、侥幸心理而放弃救人。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尊重他人的生命就是爱惜自己的生命和自由。以上案件是一起由普通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伤害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毕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并及时救助被害人,就只是一般的过失行为,可他存有的侥幸心理顷刻之间把自己的行为转化为故意犯罪行为,换来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的沉重代价。广大驾驶员要从这起惨剧中汲取教训,安全驾驶,万一发生交通事故,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生命第一,先救人再报警。(杜静伟 陶天增 芦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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