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一场醉酒后,郴州男子李某亮被诊断为脑梗塞。出院后,他把和自己一起喝酒的三名同事起诉至郴州资兴法院。这三名同事有点想不通,喝完酒后,他们在酒店照顾李某亮两天,甚至还旷工照顾李某亮,已经尽到了同事的义务。近日,资兴法院一审判决表示,尽管三名被告尽到了照顾义务,但因没有及时通知家属,也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没有尽到通知义务,需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858.7元。
2018年10月下旬,李某亮与黎某华、邓某雄、邓某华四人陆续来到资兴市鲤鱼江煤矿打工,四人商定采取记账方式分摊各自的生活费。同年11月5日,下班后,四人相约去资兴市区吃晚饭。其间,四人分喝了一瓶酒,后来又一起吃夜宵,喝了三斤多土酒。之后,李某亮感到头晕,便在餐凳上休息。当晚11点40分许,黎某华三人搀扶着醉酒后无法行走的李某亮住进附近的酒店。当晚,李某亮在床上休息,其他三人一直陪着他。次日上午,三人商定让邓某雄、邓某华先回煤矿上班,黎某华则留下来继续照看李某亮。
11月7日上午,三人发现李某亮并没有好转,便与李某亮的外甥一起将李某亮送至医院。经诊断,李某亮大面积脑梗死、高血压病I级(极高危)、后天性颅骨缺损、肝功能异常等,共花费医疗费62428.18元,其中自费29293.53元。
事后,李某亮将一起喝酒的三名同事告上法院。李某亮称,同事不但劝酒,还拒绝送他去医院。“他们觉得没喝够所以又吃夜宵又喝酒。刚开始喝酒时,我身体就不舒服了,但他们一直劝我。”李某亮称,当晚起床小便时,他摔倒在床下,头部淤肿、下巴刮破。次日早上,他更是头晕,双脚无力,不能起床,“我要求他们送我进医院,但他们说‘不要紧’,到中午和晚上我已不能进食”。
“我请求他们送我去医院,他们以找不到车为由拒绝。”李某亮称,直到第三日妻子打电话给他,发现他说话迟钝,口齿不清,才让外甥来送他去医院。李某亮认为,三人均未将他送医或打电话通知他的亲属,存在显著过错。
黎某华三人认为,李某亮下班后都会喝酒,但他们得知李某亮有颈椎病后,都会劝他少喝点。他们一起吃饭时,都是AA制,各吃各的,不存在劝酒一说。当天是李某亮没喝够,所以在吃夜宵时又喝了土酒。其间,三人都没劝李某亮喝。
“他喝了2杯就说颈椎炎病犯了,酒不要了。邓某华还帮他按摩刮痧。”事发时,他们多次要李某亮去医院检查,但李某亮总是以“老毛病、休息一会就会好”回绝三人。李某亮说不舒服时,三人还帮忙看护,已经尽到了应有义务。 记者周凌如
法院
尽到照顾义务但未尽到通知义务
资兴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事发当晚两次喝酒都是原被告四人共同商定的,酒钱也是均分的,喝酒时都是自斟自酌,喝不喝酒、喝多少酒,都是出于自愿。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两次喝酒存在劝酒的情形。
同事之间饮酒相互劝戒、照顾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当李某亮因醉酒出现明显不适、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被告三人应负有最大限度通知、协助、帮助、照顾的义务。三被告将原告搀扶到酒店休息,并一直陪护,后来还送其去医院救治,已尽到了协助、帮助、照顾的义务,但未尽到通知义务。法院认为,不论原告是否推辞,被告都应立即通知其亲属或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使其脱离危险的境地。只有这样,才算尽到职责和义务。
本案中,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却不加以节制,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主要责任。三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饮酒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和通知义务,存在过失,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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