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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疲劳驾驶”是祸端,交通肇事酿惨案

文章来源:作者: 点击量:4001
发布时间:2020-06-12 13:25:01

山西讯:徐崇广

6月4日,大同煤矿职工郝某在结束了一天的工作之后,由于没有充分休息,在身体非常疲惫的状态下,驾驶自备白色江铃牌晋B96***小客车,在返回大同市城区家中的途中,当行驶至交警八大队辖区339省道70公里观音洞处,因身体工作劳累,精神状态不好,注意力不集中,至使所驾小客车驶向对方车道,与刘某驾驶的黑色东风标致晋B GE6**小客车发生迎面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第3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驾驶人郝某将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温謦提示:1,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2,要保持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杜绝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3,疲劳驾驶不仅仅指长时间驾驶机动车,同时也指工作和生活过于劳累,身体健康或精神状态不佳,容易造成注意力不集中影响安全驾驶。4,注意休息,确保身体健康,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大同交警八大队:刘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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