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公共场所经营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卫生监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太原市卫健委率先在全省制定出台实施的“两个办法”《医疗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是深入贯彻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在卫生健康领域以“管得好”支撑“放得开”,为全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2020年7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太原市卫健委实施“两个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由太原市新闻中心主任 荆 峰(主持), 参会领导有:太原市卫健委副主任 孙慧生,太原市卫健委副主任 赵宏英,太原市卫健委卫生监督科科长 王万金。
一、两个《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必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信用监管工作时强调,加强信用监管是基础,是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可以有效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这次市卫健委印发的两个《办法》立足新时期全市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医疗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的路径和措施,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主动顺应人民群众对改善民生领域社会信用环境热切期待的生动实践。
(二)服务全市“放管服效”改革大局。国家明确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关键举措加以推进,信用监管是目前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手段之一,是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今年3月,国家卫健委将太原市确定为信用+卫生健康综合监管国家级试点地区,要求我市先行先试、主动作为,为全国兄弟城市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成功经验。为此,我市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管理和公共场所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以问题、目标、结果为导向,制定出台两个“办法”,紧扣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通过动态记录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科学评价信用等级、及时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卫生健康领域以“管得好”支撑“放得开”,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为全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提升卫生健康行政监管效能。随着太原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全市医疗机构、公共场所数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趋加剧,仅医疗机构、公共场所两个领域市场主体有8000余家,而全市在编在岗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仅有271人,监管力量相对不足,市场主体信用缺失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两个《办法》聚焦卫生健康行业监管重点领域,强化信用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与诚信教育、事中信用分级监管、事后信用评价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充分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化手段,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提升卫生健康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两个办法(试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今年3月份以来,按照国家和省“信用+卫生健康综合监管”试点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并政发〔2018〕34号)等,在总结我市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简单、便捷、务实、管用”的原则,突出信用信息采集、评价标准设置、评价结果运用等,市卫健委起草了《医疗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共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征求意见稿)》。6月3日,将两个《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至市行政审批局、十县(市、区)卫体局等部门和单位,并分批、分层召开管理相对人座谈会12场,广泛征求相关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就两个《办法》逐条逐项款慎重斟酌,逐个标准查找依据,进行多次修改和完善,确保两个《办法》的政策性、可行性、针对性。6月13日形成了两个《办法》送审稿。6月19日,完成公平竞争审查;6月24日,市卫生健康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9日,市司法局法制审核通过,7月10日正式印发。
三、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两个办法(试行)分总则、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用公示、信用修复、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失职追责与尽职免责、附则等,共八章三十七条。其中,信用信息包括:信用主体基础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其他信息;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诚实守信(A级)、信用良好(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四类。两个办法的主要特点是:
(一)建立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实现卫生健康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市县一体化。两个《办法》聚焦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监管环节的信用分类监管机制,规定了医疗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两个领域信用信息的定义、种类、归集范围、途径以及信用分类监管实施主体,明确了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理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建立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实现卫生健康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市县一体化。
(二)科学规范认定守信失信行为,开展标准化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两个《办法》明确了信用信息的类别、评价原则、评价方式。其中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5类、正面信息4类,负面信息20类,其他信息5类;公共场所卫生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6类、正面信息4类,负面信息18类、其他信息5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发证监管,谁评价负责”的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归集到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场所的信用信息,按年度进行信用分类评价,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与共享,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两个《办法》规定:每年3月31日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方便社会查阅信用信息。在公示期限内,企业或个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依法依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重建社会信用。
(四)明确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对诚实守信”(A级)的信用主体,实行宽松信任化监管,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对“信用良好”(B级)的信用主体实行宽松包容化监管,享受优先向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推荐参与评先评优等激励措施;对“一般失信”(C级)单位实施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次,采取依法全面实行失信预警,对失信行为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等措施;对“严重失信”(D级)单位实施重点严格监管,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采取黑名单管理、限制或禁入市场等惩戒措施,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确保信用分类监管权责相适。两个《办法》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明确具体的免责情形和追责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履职不到位、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等6类情形要被追责;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但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等6类情形照单免责,维护执法人员勤勉尽责、清廉履职的积极性,树立有担当、有作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形象。
四、推动两个办法(试行)落地的具体举措
为了确保两个办法(试行)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下一步,我们将主要做好三项工作:
一是通过新闻发布、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扩大信用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的社会影响,积极回应社会关注,为顺利推进信用分类监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积极推进太原市卫生健康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开发,做好信息录入人员的培训,依托太原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搭建卫生健康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完善被监管单位信用信息档案,为信用分类评价和差异化监管提供支撑。
三是加强外部协调,建立与发改、医保、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探索信用分类跨部门联合监管措施,全面、及时、准确采集汇总被监管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推进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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