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记者 张傲)《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于2018年11月28日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共7章49条,对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规划与建设、养护与运营、资金筹集与管理、路政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条例》明确规定了我省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农村公路资金筹集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公路运输服务网络,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和农村物流发展,促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一体化建设和开发。《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工程档案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和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及涉路施工的具体规定,加强了农村公路的超限治理。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我省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快“四好农村路”建设步伐,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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